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會李氏委員會福鼎理事會工作規則
(福建省李氏委員會福鼎理事會首屆代表大會2011年6月5日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會李氏委員會規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會李氏委員會福鼎理事會”,簡稱“福建省李氏委員會福鼎理事會”。
第三條 本會是由李氏宗親從事姓氏源流研究的專家學者及熱心支持本項事業的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四條 本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倡導團結、和諧、聯誼,以李氏源流學術研究、開展尋根探源服務,尊重各地風俗習慣,促進李氏源流學術交流、弘揚中華文化,拓展閩浙邊界李氏宗親聯誼活動,增進鄉情、親情、友情,增強炎黃子孫凝聚力,為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濱海旅游工業城市建設和社會和諧、民族興旺服務。
第五條 本會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接受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會李氏委員會、寧德市理事會和福鼎市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組織開展李氏源流文化學術研究,參加有關學術交流活動;
(二)開展與李氏源流研究有關的文化研究工作,與閩浙李氏宗親加強聯系,增進友誼,促進社會和諧;
(三)收集有關李氏源流的歷史資料,組織開展研究、編纂工作;
(四)接受各地李氏宗親尋根委托,承辦李氏源流有關查詢、研究、考證服務;
(五)參與李氏宗親創辦與源流文化研究有關的經濟實體;
(六)聯絡本宗親開展獎學助教、幫扶助困活動,培養優秀人才。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條 本會的代表由宗親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規則;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李氏宗親中具有一定威望和工作能力,熱心本會有關事務;
第八條 代表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三)頒發代表證。
第九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參加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的權利;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三)可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具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代表如有嚴重違反本規則的言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規則;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但提前或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理 事 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監事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事項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職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二)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三)召開理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需要審議事項;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事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召開由理事長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熱心本會工作,辦事公道的宗親;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或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督促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決定開展有關聯誼活動;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抓好全面工作;
(二)負責分工范圍內有關工作;
(三)受理事長委托,主持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日常工作;
(四)參與有關聯誼活動;
(五)督促各分工機構對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本會各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金來源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接受熱心李氏宗親聯誼活動的捐贈;
(二)在核準的實體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
(三)資金增值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于與本會無關的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專(兼)職會計和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財務核算,實行審計和接受監事會監督。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對熱心的李氏宗親在聯誼活動中所有捐贈的款物,都將在理事會中列入名錄。對理事會特殊貢獻的企業家和個人推選為副理事長或名譽理事長,并在“榮譽榜”中載入個人和企業簡歷,并擴大宣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規則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表決后,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并經通過后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址:福鼎市桐城街道巖前路36號。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